書寫人生,真實信賴的預防法學—淺談公證制度

作者:陳毓倫公證人

從出生後探索世界到闔眼前回味甘辛,吾人活動無時不刻與法律息息相關,攸關當事人權益之事務透過訴訟以外之公證制度體驗真實、書寫證明,可有效達到預防紛爭、保全證據及規劃法律生活之風險控管目的,為一新時代的預防司法制度。

公證制度的由來
目前國際主流的拉丁公證濫觴於古羅馬時代,其歷史背景為當時社會多數為文盲,國王或民眾必須仰賴具備法律知識及較高品德操守的公證人代為制作文書,作為證明之用。所以公證人自古就是十分受人敬重的職業,例如藝術巨擘達文西及法國文豪伏爾泰的父兄皆是從事法律公證人,並享有崇高的社會地位。目前採大陸法系的國家如德、法、日及我國都是採拉丁公證制度,對照海洋法系的英美公證僅確認當事人簽名,拉丁公證提供給當事人更精緻健全的專業服務。

公證可說是一門發展悠久的預防法學,制作的文書在國際通行具法律效力,具有預防糾紛保障私權、保全證據、規劃國民法律生活等功能,在國際間已廣為民眾使用,其制度已漸趨完備。

公認證文書之價值
證是言及登的組合,也就是將話記錄下來,而公證就是公正人士之證明。廣義的公證泛指公證及認證。簡單來說,公證乃是公證人就法律行為及私權事實,親身體驗而作成公證書之程序;而認證係公證人證明文書簽名者的身分和簽名的真正程序。公認證文書之類型多元,基本上民商法相關的非訟事件,只要不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無效之法律行為,皆可辦理公認證。

公證人是中立的第三人,不為特定當事人服務,乃是站在法律這一邊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具有公益性及公正性色彩,所以民眾為公認證請求時,具有以下優點:
一、公證書具有證據力,可預防訴訟、減少紛爭。
二、公證書若附加強制執行條款,具執行力,兼具保全證據,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等優點。
三、可獲得專業法律服務,做好風險控管規畫。

平民法律時代來臨-以常見案例窺其奧妙

隨著社會活動的變遷及經濟發展,加上與國際接軌的機會日益增加,國民的法律意識增強,人民現實生活對公證的需求也趨多,激發民眾廣泛使用具預防紛爭的公證制度來保障自身的權益,以下就常見的公認證案件加以介紹:
一、 房屋租賃契約:租約若經公證並附強制執行條款,當房東遇到刁蠻房客拖欠租金又拒不搬遷時,可以直接拿著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但可以免除訴訟曠日費時的缺點,也可以及時確保權益,避免訴訟『 遲來的正義已非正義 』的流弊。
二、 涉外及兩岸事件:隨著各類國際交流活動頻繁,國人若欲往中國大陸或海外結婚、移民、置產、留學、工作抑或訴訟,各國政府機關多會要求出具公證人證明及簽名之文書,例如:單身事實聲明書、銀行財力證明、授權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良民證 ) 等。在王文洋提起台塑創辦人王永慶海外遺產訴訟中,經公證人認證之遺孀王月蘭授權書被作為主張法律上適法權利的秘密武器。
三、 智慧財產權保護:當事人若欲藉由訴訟確保法律上之權利,用公證書作為證據保全,在訴訟上有不可推翻的證明力,例如:歌手周杰倫提出經認證之著作事實完成聲明書作為詞曲著作權訴訟之有效佐證;又如新浪網控告搜狐網著作權侵權係透過網頁事實公證作為證據而獲得勝訴;再者,當事人若發現網路或商店販賣商品疑似違反專利或商標權,亦得請求公證人就該販售該商品之事實請求作成公證書。藉由此等事實公證保全證據,是商場上保護智慧財產權不可缺少的利器,有助促進法院訴訟程序,也可杜絕權利蟑螂恣意興訟藉機勒索。
四、 網路社群言論證據保全:隨著網際網路發達,已然進入平民創作及素人出頭天時代,但相對地,民眾利用社群網路 ( 如:臉書、微博、部落格或其他社群論壇等 ) 發表言論或創作時,若任意誹謗、侮辱他人抑或侵權,基於保障私權及釐清法律關係,當事人可藉由網頁事實公證,及時保全侵權之事實當作證據,以為未來之呈堂證供。
五、 婚前協議書:國外民眾尤其是影視名人盛行於婚前訂立協議,約定財產分配及權利義務歸屬,事先就離婚的重大風險預先控管,但因國內民風保守,國人皆忌諱『 醜話說前頭 』,婚前協議風氣並不盛行,以致付出可觀的「 贖身費 」,以換回自由身之事件時有所聞。其實從務實面對婚姻觀點,透過婚前充分溝通,以互敬互重原則,了解對方的生活方式及未來規劃,更有利於雙方基於共識經營婚姻,例如邇來吾人經由媒體傳播中得知鴻海總裁郭台銘與妻子曾馨瑩已於婚前簽訂協議書並完成公證,並擬將百分之九十之財產捐作公益之重大決定。
六、 遺囑:預立遺囑是人生最後且最重要的功課及企劃案,也是對家人愛的表現。藉由立遺囑人在世時清楚地對自己的人生規劃、財產分配及醫療意願妥善安排,不但可以避免未來子孫紛爭及無措,也是充分尊重其自主意願。過去常見名人猝死卻未有效預立遺囑如王永慶、溫世仁等,造成子孫爭產及繳交高額遺產稅的案件,除了徒生波瀾外,也由此看出,國人禁忌談生死,未隨時為自己人生做檢視及盤點,當無常及意外發生時,徒留喟嘆及遺憾;而事先規劃者如辜振甫、蔡萬霖等人的遺產稅相對較少,且未聽聞子孫爭產之憾事。事實上, 2000 年立法通過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積極推倡『 預立醫囑 』制度,藉由尊重末期病人的醫療意願及生命尊嚴,透過預先書立意願書保障其權益,是值得國人深思的人生課題。

公證不用上法院 保障權利真方便

從國際潮流的趨勢看來,公證藉由制度的日趨完備及價值的顯現已逐漸融入國民之日常生活,在現行法制下,人民除了至法院公證外,也可以透過民間公證人之專業服務,就可以達到與法院公證相同之效力,免除了『 衙門深似海 』之畏懼無奈,誠如西班牙諺語以『 開一家公證處,等於關一家法院。』來描述公證預防糾紛、減少訟爭的作用,相信在兼顧順應人民現實的法律需求及維持公證文書品質效力下,此一社會公信的衡器能與時俱進,成為人民保障自身權益下之新興顯學。

本文同步刊載於 USI Newsletter 第 49 期